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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取得合格成绩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数据由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山东省会计从业管理平台,不必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书面登记。其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已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的会计人员,自行打印继续教育成绩单并将上面的培训信息内容(用条形码表示)剪贴至《继续教育证书》相应页面上即可;尚未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到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并按上述办法完成书面登记。
(二)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上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审核后上传山东省会计从业管理平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并完成书面登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于本年度11-12月间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会计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临沂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报表》(附件2),由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后在管理系统予以登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同时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现场完成书面登记。
(四)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后,登记确认方式与当年度参加网络培训方式相同。
七、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培训机构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会计人员报名。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备案和监督考核,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培训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培训,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鼓励、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达到40人以上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
各集中培训机构及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应于继续教育开始前10日内,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计划表》(附件3),连同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培训人员信息,报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培训结束后10日内,将学员考勤表、测试试卷及实训人员信息、继续教育情况总结报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八、其他
各县区财政局请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
未完成201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申请调转从业资格档案,应补学相关内容并进行登记,否则,将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113307;邮箱lycz3115@163.com
附件1:临沂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机构一览表
附件2:临沂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报表
附件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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