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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2016丽水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丽财会〔2016〕7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6〕1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选择培训机构承办,各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企业、单位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一)普通会计人员可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网络课件供应商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二)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之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相关材料,报备时应提供继续教育场地情况、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和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市级培训机构从事培训业务,应于2016年4月24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备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面授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备案。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报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市财政局不予认可。
七、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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