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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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四)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17年1月3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三)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培训时间
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16年5月份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起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十、督促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在4月底前公布本辖区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三)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市、各县(市、区)财政局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会计人员的选择。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的,应及时与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各县(市、区)财政局接到通知后,请做好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培训质量,按时完成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
附件: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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