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顺序分配法 _原理
(1)是对一次交互分配法的简化。
(2)按受益大小顺序排序。
·受益小的排在先,先分配,以后辅助车间成本的分配不再考虑向前分配
·受益大的排在后,后分配
(3)顺序分配法按重要性原则
·详细分配数额较大的耗费,受益大的在后
·忽略不计数额小的分配,受益小的在前
直接分配法_原理
·是直接对基本受益单位分配费用的一种方法
·它完全不考虑辅助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事实,因而比顺序分配法更加简单。
计划分配法_原理
·是一种根据辅助生产车间提供劳务的计划单位成本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方法。
代数分配法_原理
代数分配法:
·是通过建立联立方程组计算辅助生产车间产品和劳务的单位成本,并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的一种方法。
·该法计算的结果,真实可靠,分配结果准确。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农业企业 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间接费用类似制造费用,分配标准包括:直接人工工时、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成本法、按照自身特点按照农产品产量分配。
批发零售企业 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零售企业处于销售管理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方法:按照进价金额核算、适合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按照数量进价金额核算,适合大中心批发企业;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及经营品种单纯的专业上的和经营贵重商品的商店;售价金额核算法,适合零售企业;按照数量售价金额核算,适合随时知道销售数量,计算销售成本的企业。
建筑企业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分包成本,属于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一般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也不做成本核算,不计算盈亏,通过过渡性科目处理。发生的分包费用,通常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设“分包成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