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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发布
宁夏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4〕11号),我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服务,注重质量,有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丰富继续教育内容,注重技能训练,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注重政策法规与实际操作、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继续教育,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拓展职业技能,提升会计人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调动各方面教育资源的积极性,引导推行“互联网+”教育模式,注重提高教育质量,降低培训成本,为会计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区会计人员培养规划;
(三)制定全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四)完成全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完成宁夏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任务;
(六)指导、监督各市、县(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规范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八)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根据本地区工作要点开展初、中级会计人员及其他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应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学习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课程;
(二)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培训;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脱产培训;
(四)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培训;
(五)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中国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自治区会计学会、协会组织的会计人员培训;
(九)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专业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和宁夏财会杂志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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