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
(七)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积极推广“互联网+”的网络教育培训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网络教育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网络课程,按网络继续教育标准计量学分;
(二)参加各市、县(区)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面授,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八)参加中国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自治区会计学会、协会组织的会计人员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九)本办法中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独立在宁夏财会杂志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12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12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补齐学分后,各级财政部门给其办理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会计继续教育职责分工,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监督考核,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学会、行业协会等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学校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不少于5人的师资人员队伍;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队伍及资金保障;
(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培训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除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为10个以上省级地区提供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服务经验,能够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程数量不得低于300门,累计课时不低于500学时;每年新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程不得低于30门,每年新增课时不得低于120学时;
(二)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具有完善的教学支撑系统,拥有40台以上服务器和400M以上独享带宽的硬件条件;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