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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面授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市财政局责令其在60日内进行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取消委托培训资格:
(一)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
(二)无教学计划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四)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五)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考核资料的;
(八)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严格准入机制。提供远程网络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形的,自治区财政厅责令其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取消其委托培训资格。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07年4月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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