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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3)期末完工产品与期末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
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在产品成本不计成本法:适用于期末无在产品或在产品数量很少的企业,或在产品数量少而稳定的企业。
◇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适用于在产品各月份之间变化不大的企业,有助于简化核算。
◇原材料扣除法:适用于材料成本在全部产品成本中占比重相当大且在开工时一次投入,各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数量变化也大的企业。
◇在产品成本按完工产品成本计价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已接近完工,或产品已经加工完毕但尚未验收或包装入库的产品。
◇按定额成本计价法:适用于定额管理基础较好,各项消耗定额或费用定额比较准确、稳定,而且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动不大的产品。
◇约当产量比例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也较大,产品成本中原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等加工费用所占的比重相差不多的产品。
◇定额比例法:适用于各项消耗定额或费用定额比较准确、稳定,但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较大的产品。
3.农业企业
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4.批发零售企业
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5.建筑企业
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6.房地产企业
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7.采矿企业
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8.交通运输企业
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9.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
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文化企业
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五)附则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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