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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中的材料费,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结构件等的实际成本,还包括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额和租赁费用。
施工现场储存的材料,除用于工程施工外,还可能用于临时性设施或用于其他非生产方面。企业必须根据发出材料的用途,严格划分工程用料和其他用料的界限,只有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才能计入工程成本。
施工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品种多、数量大,领用频繁,因此,企业应根据发出材料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整理、汇总,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凡领用时能点清数量并能分清领用对象的,应在有关领料凭证(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上注明领料对象,将其成本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
2.领用时虽能点清数量,但属于集中配料或统一下料的材料,如油漆、玻璃等,应在领料凭证上注明“工程集中配料”字样,月末根据耗用情况,编制“集中配料耗用计算单”,据以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集中配料耗用计算单”的格式见下表18.
3.领料时既不易点清数量,又难以分清耗用对象的材料,如砖、瓦、灰、沙、石等大堆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材料员或施工现场保管员,月末通过实地盘点,倒算出本月实耗数量,编制“大堆材料耗用量计算单”,据以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的格式见以下表16。
4.周转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应根据各受益对象的实际在用数量和规定的摊销方法,计算当月摊销额,并编制“周转材料摊销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对租用的周转材料,应当按实际支付的租赁费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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