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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讲义
本章主要内容有:买卖合同(新增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新增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故《合同法》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后甲将该货物卖给乙,交付时间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而不是保管合同生效的时间)(确定交付时间是为了界定孳息的归属、风险承担等)
【相关知识】《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属于简易交付。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完成了交付,与后面风险承担是一致的)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确定交付地点是为了界定风险承担、诉讼管辖等)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包括仓单等)。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签订合同时,标的物可能不属于出卖人或还不存在,但“交付”时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
【相关知识】《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包括上述《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4)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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