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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①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②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要求.④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⑤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⑥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三、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3.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相关知识】第一章,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涉及当事人不同。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三)隐名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律后果同一般代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例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介入),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例如对委托人不信任)。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合同,丙“事先不知道”乙不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如果丙违约,乙应当告知甲第三人是丙,甲就可以向丙追究责任。但是,如果丙曾经明确表示如果乙是受甲委托,就不会与乙订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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