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9 1 支付拆迁补偿费及设计费 250000 50000 9 8 领用设备进行安装 120000 9 12 承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 9 30 分配开发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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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前期工程费 |
基础设施费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开发间接费 |
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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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拆迁补偿费及设计费 |
250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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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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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设备进行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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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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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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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工程进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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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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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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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开发间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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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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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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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配套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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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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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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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完工实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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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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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合计 |
250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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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0 |
90000 |
8000 |
818000 |
0 |
第四节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
一、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对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配套设施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建成后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商店、银行、邮局、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文化站等。这类配套设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产品。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实际成本。
另一类是建成后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如开发小区内建设的消防、锅炉房、水泵房、水塔等设施以及中心公园、环廊、喷泉、凉亭等工程以及那些建成后准备无偿交与地方政府管理使用的派出所用房等。
对于后一类配套设施,当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建设时,如果同步建设的房屋只有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其发生的公共设施费,应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某房屋”明细账户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内。如果同步建设的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则应先以该配套设施为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待配套设施工程完工时,再将其分配转入各房屋开发成本和能够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成本。
对于不能有偿转让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建设的,即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的,对于配套设施费用可以采用预提的方法,先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将来发生配套设施实际支出时,再将实际支出数与预提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在建项目的成本,数额小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配套设施开发的成本项目与房屋开发的成本项目是相同的。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
1.账户设置
为了专门核算各项配套设施的开发,应在“开发成本”内设置“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完工后转入“开发产品”账户或分配结转到“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配套设施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的配套设施已发生的成本。
为了分别反映各项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应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户下设置“—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三级账),账内按每一开发项目开设账户,以记录和反映不同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成本。如: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某设施”
2.配套设施开发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3】某企业2007年10月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根据设计规划需建设A、B、C三幢住宅楼,一个商店,一座锅炉房和一座水塔,其中商店建成后转让给商业部门,锅炉房和水塔不能有偿转让,锅炉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而水塔与商品房不同步建设。
上月末结转自行开发完工的建设场地开发总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15万元,基础设施费25万元,按各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分配结果见表7
表7 建设场地成本分配表
分配对象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分配比率
(%)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前期工程费 |
基础设施费 |
合计 |
商品房A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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