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外汇业务-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讲义
6.1 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一、外汇
具体包括:
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
⑤其他外汇资产。
二、汇率
汇率是指以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
(一)汇率的标价
常用的标价方法包括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美元标价法。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如我国使用“100美元=682元人民币”的汇率时,就是直接标价法。目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我国也采用这种标价方法。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二)汇率的分类
(1)买入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为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含企业)买进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2)卖出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为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含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3)中间汇率
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格,等于买入价加卖出价之和除以2。
(4)现钞汇率
现钞汇率又称现钞买卖价,是银行买入或卖出外币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
2.电汇汇率、信汇汇率、票汇汇率
(1)电汇汇率
电汇汇率就是银行卖出外汇后,以电报为传递工具,通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收款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汇率。
(2)信汇汇率
信汇汇率就是在银行卖出外汇后,用信函方式通知付款地银行转付收款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汇率。
(3)票汇汇率
票汇汇率是指银行在卖出外汇时,开立一张由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的汇票交给汇款人。
3.即期汇率、远期汇率
外汇汇率根据交易交割期限的时间长短可分为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1)即期汇率(SpotRate)
即期汇率就是在外汇买卖成交后的即期,也就是当天或在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所使用的汇率。
(2)远期汇率(ForwardRate)
远期汇率一般出现在远期外汇买卖中,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汇率,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到了交割日期协议双方使用的协议汇率就是远期汇率。
4.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根据外汇管制情况的不同,汇率可以分为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是由一个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公布的汇率。而市场汇率是在自由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的实际汇率,它随外汇供求状况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三、外汇收支项目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就是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也就是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
(二)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就是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
四、结汇和售汇
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结汇和售汇的情况,接下来将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结汇
结汇就是将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本国货币的行为。
(二)售汇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国货币的行为。
五、外汇分账制和统账制
会计上对外汇进行核算时,经常会提到分账制和统账制,这部分内容出纳人员也有必要进行了解。
(一)外汇分账制
分账制又称分币记账制,就是在外币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按外币记账,期末再将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折合成本国货币,然后编制会计报表。
(二)外汇统账制
统账制又称统一货币记账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国货币统账制,一种是外国货币统账制。
在我国会计上对外汇的核算主要采用本国货币统账制,也就是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记录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发生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均折合为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面上只作辅助记录。
6.2 日常业务办理
一、开立外汇账户
在我国,外汇账户应在银行开立,但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一)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二)外汇账户的开立流程
(三)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
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所需资料并不完全一样,具体如表所示: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