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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
如果需要变更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需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待外汇局批准后,再持批准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资本金变更事项原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
3.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贸易工业局批准变更后的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减资的还要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对账单;
6.外债转增资本的,提供外汇局开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账户余额对账单;
7.公章;
8.其它资料。
(三)外汇账户转户
1.转户的限制
外汇账户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
2.办理转户需要出具的文件
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持外汇局颁发的《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四、外汇账户的关闭或撤销
(一)撤销外汇账户
在工作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外汇账户撤销: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撤销账户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应办理外汇账户的撤销;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已足额到位的,可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因故未能足额到位的,需先在外汇局办理申请注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然后再去开户银行办理注销。
办理申请注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所需资料:
①注明注销事项及原因的书面申请;
②外汇登记证原件;
③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两联;
④公章;
⑤其它资料。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这种情况下银行会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后,持《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外汇账户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二)关闭外汇账户
如不再使用外汇账户,应持关闭账户申请书、原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账户使用证》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然后再持外汇局核发的通知书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账户后,外汇账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五、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就是在出口货物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收汇进行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就是付出进口货款后,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应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收汇核销单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的业务流程一般如下:
(1)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海关审核无误后,会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将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入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6)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二)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的业务流程一般如下:
1.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3.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4.如需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则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则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三)外企付汇的特殊规定
如果您就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汇出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2.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3.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则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4.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份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如在中国境内出售,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6.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的外汇经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企业结束后,归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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