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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外汇业务结算方式
一、外汇结算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境内机构、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活动。
(一)外汇结算分类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二)外汇结算的特点
与国内结算相比,外汇结算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国际性
总体上说,国内结算和外汇结算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国内结算主要是国内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外汇结算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与国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2.信用性
虽然国内结算中也使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但现金结算在某些行业中也占有一定的分量,有些结算是不以信用为基础的。在国际结算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基础和前提,所有的结算都要通过银行来进行。
3.复杂性
国内结算都使用本国通用货币,其货币价值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对较为简单;而对汇结算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即汇率)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简单理解就是通过银行汇款。在办理汇付业务时,一般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指示委托书后,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汇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信汇
2.电汇
3.票汇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就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收货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三)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委托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合同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保函的内容
保函一般无固定格式,由保证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基本内容包括:
(1)三方当事人
(2)交易内容
(3)保函的主体
(4)保函的有效期限
(5)保函终止到期日
在国际贸易、非贸易以及融资活动中,保函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相应地保函的种类也很多。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保函:
(1)投标保函,是在国际投标时,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投标人(委托人)万一中标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将向招标人赔偿一定的款项。
(2)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它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保证人将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3)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贷款人)承诺: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将向受益人偿还本息。
在国际融资时,外国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函,以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3.申办保函业务的流程
(1)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财务报表等;
(2)审批通过后,客户向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以及合同等相关基础材料;
(3)银行对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出保函。
(四)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就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也就是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1.用途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按照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再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然后银行代买方付款。这样买卖双方都能够放心进行交易了。
2.特点
信用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格式
表面上看,信用证更像是一封“信”。
信用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很多种,主要有下面的几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进行划分的。
①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就是跟单信用证。
②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就是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进行划分的。
(4)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时间不同进行划分的。
①即期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也就是受益人开单在前、开证行付款在后。
③假远期信用证就是对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因此称为假远期。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这是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进行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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