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无船承运业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代理报关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5)货运代理
属于代理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在征收营业税情形下,各地允许扣除的部分略有不同。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情形 账务处理 填表
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20.72
应交税费——增(进) 79279.28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4000
应交税费——增(进) 56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附表2的第2行
金额:价税合计
税额=金额×7%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地区的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5283.02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00000
填入附表1、附表3
6.特殊规定:国际货代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特殊规定形成的原因——支付给境内单位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税【2012】86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的处理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国际运费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应扣缴增值税=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7.扣除价款凭证的规定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