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会[2012]3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细则总框架
共6章112条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6—34)
人员机构配备、移交、职业道德
第三章 会计核算(35—84)
一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
第四章 会计监督(85—95)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96—109)
第六章 附则(11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
(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具体的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不断充实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