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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2)

时间:2014-04-0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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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实物、款项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至少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与移交工作相关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进行,保证核算结果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会计政策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月份、年度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中国的会计年度为依据,并将外币表示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删减、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总分类会计科目的代码应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科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可自行设置子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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