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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单位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经济事项发生的有效证据,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未设置会计机构的送交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也应当履行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手续。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已开具发票的,必须作废原发票或开红字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
(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单位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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