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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其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纳入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必须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内部交易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数据资料,包括:集团内部的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商品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和内部分配等资料。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分立时,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先由单位内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衔接;
(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是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相符;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符。
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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