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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4)

时间:2014-04-0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第四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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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作为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分割凭证的名称及号码、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应当区别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本期差错,即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黑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黑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前期差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更正。对于不涉及损益事项的,可以比照本期差错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损益事项的,应当使用有关的会计科目予以调整。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七)单位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三条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四条 电算化会计的账簿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选择适合自身规模和特点的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总账应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
  (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可以用“-”号代替红字。
  (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或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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