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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三条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四条 电算化会计的账簿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选择适合自身规模和特点的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总账应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
(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可以用“-”号代替红字。
(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或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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