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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6)

时间:2014-04-0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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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还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十一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节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适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二)配备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电算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首次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应当采用计算机与手工核算并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的数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填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定期打印并保存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名。涉及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六条 打印出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不得登记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的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采用保存功能稳定的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数据。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履行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六节 会计档案

  第七十八条 单位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七十九条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档案。
  (一)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单位须严格规范其搜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产生积压、丢失和损毁。
  (二)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于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大小不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单,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面金额的大小分类并错位粘贴。业务量大的单位,还可以专门设计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一致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专门粘贴不规则的原始凭证;对于规格大于记账凭证的费用报销单等单据所附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记账凭证的规格折叠整齐,折叠整理中要留有装订位,便于日常翻阅原始凭证。
  2.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应当对该类原始凭证汇总。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3.各种产权凭据、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装订后的会计凭证,要按照财政部和单位内部档案管理规定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未设档案室的,由会计部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六)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5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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